本會章程

高雄市東西方命理諮詢從業人員工會章程

民國111年訂立民國111年修正報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1年12月29日函高市勞組字第11139978700號核准

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1年12月29日勞組字11139978700號函核准

民國112年1月10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公會規章第一章

第1條
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東西方命理諮詢從業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3條
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。

第4條
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29381

第5條
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會員就業之介紹。
三、職業證照及在職勞工、勞安教育之舉辦。
四、會員懇親會及其他各項正當娛樂之設置。
五、勞資問及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六、關於勞工法規定改廢事項之建議。
七、勞動條件及工作技術之促進。
八、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公會規章第二章

第6條
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東西方命理諮詢從業人員,年滿十六歲以上之自然人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,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 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,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7條
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,並發給會員證後,方為本會會員(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)。

第8條
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30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
第9條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,連續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
第10條
會員有發言權,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11條
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 

第12條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停權、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於會員大會前應給予會員意見陳述之機會。

第13條
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
第14條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
第15條
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會員代表數額:會員之四分之一

公會規章第三章

第16條
本會置理事7人,候補理事3人;監事1人,候補監事1人。
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

第17條
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理事長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 

第18條
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 

第19條
工會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第20條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,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
 第21條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

 第22條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第23條
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三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
四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五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六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七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八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九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 

第24條
理事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工會。
二、召開理事會或會員(代表)大會。
三、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本會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四、召開理事會議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五、清查會籍及審查會員資格及入、出會等事項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書並切實執行。
七、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,依法報審。
八、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的推動會務。 

第25條
監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公會規章第四章

第26條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
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
第27條
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、監事、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、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。
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 

第28條
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(代表)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
公會規章第五章

第29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入會費,每人1,000元。 

二、經常會費,每人每月200元。
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四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

五、委託收入。

六、捐款。

七、政府補助。

八、其他收入

 

第30條
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(代表)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
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,監事會稽核。

 第31條
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 

公會規章第六章

第32條
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

 第33條
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本 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公會規章第七章

第34條
雇主或其他代理人,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,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。

公會規章第八章

第35條
本會各種議事規則、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
 第36條
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
 第37條
本章程提經會員(代表)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